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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阻挠监考人员检查成绩作废 状告苏州考试院3年多终败诉

来源:蓝琛资讯网   作者:热点   时间:2024-03-29 08:45:51

  在一场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中,考生考试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赵某有作弊嫌疑,阻挠作废状告赵某被带出考场,监考检查仙界长安最终考试院对考生作出全部科目成绩无效的成绩处理决定。赵某不服,苏州将苏州市人事考试院(下称苏州考试院)告上法院,院年此案历经一审、多终二审,败诉最终江苏高院驳回了赵某的考生考试再审申请。

  考生状告考试院,阻挠作废状告一、监考检查二审均败诉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成绩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姑苏区法院)(2016)苏0508行初433号行政判决认定,苏州2015年9月13日下午,院年赵某参加苏州市考试院组织的多终全国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考试。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江某发现赵某涉嫌使用小抄藏于试卷下方,便将这一情况告诉了同场监考人员陈某。仙界长安陈某对赵某进行检查过程中,赵某以手摁试卷、拖拽等方式抗拒检查,致双方均有轻微抓伤。陈某收走赵某的试卷,而赵某则起身拦住陈某,想要回试卷未果,便回到座位坐下,请求返还试卷,后再次起身讨要试卷。陈某将试卷还给赵某,并由江某通知巡考前来处理。在巡考前来期间,赵某左手不时伸向下方,并有左手伸向窗口的动作(赵某坐在考场最后一排左边第一个座位、左手边是教室窗户)。巡考到达考场后,将赵某带离考场检查。其间,邻近部分考生受到干扰。考务人员在考场外对赵某检查后,未发现涉嫌的小抄。报警后,当地派出所也未找到小抄。

  2015年10月28日,苏州市考试院认定赵某无视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且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违反考试纪律,按照相关规定,对赵某作出《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生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处理决定书》),决定对赵某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赵某不服,向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苏州市政府)申请复议,苏州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苏州市考试院作出1号《处理决定书》前,未告知赵某作出1号《处理决定书》的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权为由,撤销1号《处理决定书》,并责令苏州市考试院重新作出处理。苏州市考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违纪违规处理事项告知书》并送达赵某,告知赵某拟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苏州市考试院在听取赵某陈述申辩后,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生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2号《处理决定书》),对赵某全部科目成绩作无效处理。赵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号《处理决定书》。

  姑苏区法院(2016)苏0508行初433号行政判决认为,关于2号《处理决定书》对赵某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是否正确,苏州市考试院提供的考场监控录像,监考人员陈某、江某出具的《考试过程说明》,巡考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对部分同考场应试人员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被诉2号《处理决定书》认定赵某存在违纪违规行为正确。赵某在行政处理程序以及案件审理中的辩解无相应证据支撑。该案中,苏州市考试院根据赵某扰乱考场秩序,拒绝、妨碍考务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具体情节,对赵某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罚责相当。为此,姑苏区法院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行终269号行政判决,认为2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姑苏区法院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正确,判决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

  考生有义务配合监考人员检查,再审申请被驳回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赵某不服苏州中院判决,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江苏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某称,自己在考试过程中未作弊,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未发现作弊证据,将试卷交还后,不应当将其带离考场并继续查找作弊的证据,且事实上并未找到作弊的证据。苏州市考试院在未能认定赵某作弊的情况下,转而以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严重扰乱考场秩序为由对她作出2号《处理决定书》,不仅无事实根据,且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另外,从监考人员怀疑赵某作弊进而阻止赵某考试,到返还试卷持续时间仅一分钟,其中一名考生两次回头看了几秒钟、其他几名考生短暂回头看之后,均继续答题,考试并未因此中断,苏州市考试院取消赵某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违法。

  江苏高院经复查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明,赵某在监考人员检查过程中,双手合十,并通过言语表达其未作弊,并请求监考人员不再处理,允许其继续考试。赵某与监考人员陈某争抢试卷过程中,双方均有轻微抓伤。经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横塘派出所主持调解,陈某与赵某签订《治安案件现场调解协议书》,互不追究轻微抓伤的责任。江苏高院认为,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考生有作弊嫌疑时,监考人员有检查的权力和职责,考生有绝对的配合检查义务。不配合检查,与考试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影响其他考生考试,不仅属于故意扰乱考场秩序,也属于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江苏高院认为,就该案而言,在监考人员开始检查时,如果赵某主动让监考人员检查试卷底下以及桌面是否有小抄,如果赵某不采取以手摁试卷、拖拽等方式拒绝、妨碍检查,如果赵某主动配合检查而监考人员未发现作弊的证据,赵某完全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继续考试,会避免该案纠纷。

  今年7月23日,江苏高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正确,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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